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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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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01147
原告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被告某某沼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同纠纷一案向武隆县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甲方委托代理人许小龙、李俊峰,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经法院审理确认,乙方于2011年在重庆武隆农能办承办了沼气池安装工程,同年8月12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沼气池购销协议》,约定甲方向甲方提供沼气池12000套,单价2100,质量要求符合行业标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货物的规格、质量应当当场验收,否则视为货物符合要求。甲方先向乙方发货160套作为第一批铺垫货,待乙方要求第二批货时支付第一批货物的全部货款,付款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逾期付款或甲方违约交货,均按逾期付款或逾期发货的货款额每日5/10000(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12年12月6日,甲方向乙方发货数量达2303套,共计货款4836300元,乙方仅支付部分4150000,尚欠686300元。2012年12月6日,乙方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自愿就乙方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原告甲方在律师的协助下,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就乙方的部分财产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原告及律师诉称,1、合同签订后,甲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686300元,乙方应当立即支付余下货款,并支付相应违约金。2、乙方法定代理人出具的承诺书具体明确,因此应当就所欠甲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采用了原告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1、被告乙方自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甲方支付欠款686300及相应违约金。2、被告任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