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023)67601886
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简介

联系我们

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86号中渝广场3号楼603

联系电话:(023)67601886

邮箱:2549771538@qq.com

邮编:401147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私人法律事务 > 【代理案件】王某某诉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案件】王某某诉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5 15:35:58
浏览次数:

原告王某某因与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向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经审理查明:2010728日,被告欧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某现金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此款于2010118日前归还。如到期未能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伍万元整。”由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欧某某偿还借款36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和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

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欧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有其签名的借条一张,借到原告人民币36万元。该借款合法有效,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承担违约金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主张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欧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的借款36万元及利息(从2010119日起以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本息日止)。

.由被告欧某某于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的违约金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欧某某承担。

本案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10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欧某某所有的渝AXXXXX号汽车一辆的车籍档案。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欧某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于2014411日结案。


 
qq
QQ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023)67601886
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