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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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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第一分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 8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欲回家给女儿过生日,打电话邀请与其有亲戚关系的周某(被害人,男,殁年24岁)前去玩耍。二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汇合后,乘出租车前去长寿。当日16点时许,二人到达张某家中。二人闲谈中发生争执打斗。打斗中,张某持菜刀猛砍周某头部等部位,致周某全身创口40多处,头,手多处骨折及蛇骨骨折,当场死亡。张某杀人过程中,遭到周某反抗,手指等部位有轻微损伤。张某更换血衣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月15日,张某在潜逃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杀害他人致其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纠纷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在律师的协助之下,被告人提起上诉。
律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
1、被害人周某首先拿菜刀砍被告张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后周某在张某给其包扎时再次拿刀准备伤人,因此张某的杀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
2、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3、被告张某是初犯偶犯,尚可通过刑罚改造,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因此建议改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后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