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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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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服务公司(原告)因不服某某社会保障局(被告)核定社会保险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某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到12月期间,高某某、王某等17人先后向某某社会保障局(被告)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控诉保安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某某社会保障局受到投诉后,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了《稽核补征计划通知单》,要求某某服务公司(原告)补缴所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原告某某服务公司及律师诉称,原告于2012年1月4日收到被告的社会保险费催收通知书,得知被告作出了补征原告社会保险费63万余元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有:1、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及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劳动监察举报须知》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被告受理并查处的行为均发生在2008年前,被告收到投诉并查处的时间都在2010年10月以后,已超过两年追溯时效,故被告追征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适用法律违法,《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行,并无溯及力,而被告要求原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发生在2007年12月前,《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规定,对2011年7月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被告应当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而不是《社会保险法》。
被告及第三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及抗辩理由。
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采用了原告及代理律师的意见,撤消了被告所作出的《稽核补征计划通知单》并责令被告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