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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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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某、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小龙、李峻峰,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某某、夏某某系位于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X号XXXX小区X幢X-X房屋及位于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X号XXXX小区裙楼X幢-X-X车位的产权人,原、被告就上述房屋及车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各一份,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合同及合同附件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后,未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再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但被告仍未完全按约履行相关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附件;2、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3、被告立即搬离位于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X号XXXX小区X幢X-X号房屋,被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搬离该房屋时止按照每月2万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易某某、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一致确认双方就位于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X号XXXX小区X幢X-X房屋及位于渝北区XX街道XXX路XXX号XXXX小区裙楼X幢-X-X车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于2014年12月29日解除;
二. 原告易某某、夏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一致确认双方于2012年11月18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29日解除;
三.被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易某某、夏某某交还案涉房屋,原告易某某、夏某某在交接房屋的当天退还被告蒋某某3万元;
四. 原告易某某、夏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