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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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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01147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唐锋,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查明,2014年10月14日17时,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川花园小区10号楼楼下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2.26克。随后公安民警又从陈某租住的大川花园小区105号楼单元5-3房间内查获一密码箱,并从密码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2.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6.11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8.9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98.37克。行为触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还应当从重处罚。
律师辩护意见认为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与陈某无关,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涉案毒品的物证检验不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17.33克,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